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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建筑学院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作者:   时间:2023-08-01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我院实验室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和违规操作等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实验老师、实验中心负责人或学院领导举报。

第二条 学院接到有关安全事项的举报后,及时予以登记,并根据职责范围进行办理。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理。需由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进行汇报。

第三条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第四条 学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学院在办理举报事项的过程中,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所属部门、照片、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事项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事项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举报人视情况,可对当时违规现场进行拍照,留作证据。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学院领导电话、实验中心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电话,均在3号实验楼楼道墙面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3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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