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实际情况,经学院办公会议、党委会讨论决定暂行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定期组织专家在学院内开展安全培训,所有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不得干涉上课老师和实验室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根据实验室安全自查或学院安全检查中查到的实际情况,学院如实定期在学院内部进行通报,公布安全红
黑榜。
二、奖励
第四条学院设立安全工作绩效,凡在本年度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无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年终考核可获得全额年度安全工作绩效。
第五条对安全管理成绩显著的实验室或个人予以表彰,并根据实际情况,从学院绩效工资中予以适当奖励。
三、处罚
第六条对照附表中列举的常见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处罚金额,学生从助学金中扣除或另外上交,教师从安全工作绩效中扣除。
普通违规事项: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50元,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100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200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500元;第三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600元,第三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1000元;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与之相应的处理。对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屡犯的责任学生,将给予年级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中等违规事项: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100元,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500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600元,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1000元;第三次发现每个责任学生扣除1000元,被发现责任学生的指导老师取消其本年度的安全工作绩效获得资格;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与之相应的处理。对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屡犯的责任学生,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严重违规事项:责任学生直接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责任教师取消其本年度的安全工作绩效获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给予指导老师和/或实验室负责人降低本轮所聘任岗位的一到两级,取消本年度安全工作绩效获得资格等处分,并作为下一轮岗位评聘和职称晋升的考核依据之一。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违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党政负责人都要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负起相关的责任。根据违规的不同等级,由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追究和种类如下:
(一)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实验室关停整改;
(五)相关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六)经济赔偿与处罚;
(七)行政处分;
(八)限报、停报科研项目;
(九)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四、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