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航院字〔2018〕2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提升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和学生信息素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传统课程建成在线课程,并向校外平台输出,以发挥高校知识传播与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鼓励广大教师结合国内外相关优质课程资源实施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
第三条本办法中在线开放课程主要指的是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以下简称MOOC)、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以下简称SPOC)和其他形式的在线开放课程。其中MOOC是指利用专门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面向校内外学习者进行知识传授的课程;SPOC是把传统教学方式的优势和在线教学的优势结合起来,既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管理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学生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教学模式。
第四条校内建设的MOOC等在线课程要向校内外学习者开放,SPOC等在线课程仅面向校内学生开放。
第二章 课程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以通识教育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为主,优先支持具有先进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课程建成在线开放课程,鼓励我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课程构建集成为在线开放课程群,鼓励将现有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等课程资源整合建设为MOOC,积极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条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工作。在线开放课程的申报立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原则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经验丰富,其授课比例不少于总课时的二分之一。课程负责人组建课程团队,共同讨论规划课程的呈现形式、知识点等。
第八条学校立项建设的MOOC和SPOC等课程优先在“米兰平台,米兰(中国)网络教学平台”、国内外知名在线课程平台上线运行,可采取边建设边上线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校内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期一般为1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建成的,课程负责人可提出延期申请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MOOC等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期满验收前,需在校外在线课程平台至少上线运行1个周期后方可申请验收。SPOC等在线开放课程需要在校内网络教学平台至少上线运行1个周期方可申请验收。
第三章 课程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学校立项建设的课程要充分体现学校特色与学科专业优势,纳入正常教学管理。学校将积极引进校外优秀在线课程资源,供师生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网络平台面向校内学生的在线开放课程第一次授课须安排在实体教室进行,由主讲教师向学生介绍课程学习要求、学习方法及考核要求等,在线教学和课堂面授的课时分配比例由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确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在线开放课程要及时发布课程学习要求和考核要求等。
第十三条课程上线运行过程中,须指定专人对课程进行更新、完善、维护和答疑,每学期课程资源(包括视频、习题、课件等课程资源)更新比例须达到5%~10%。鼓励主讲教师实施助教制,择优选拔符合要求的助教,指导并督促其完成在线教学辅助任务。助教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课程平台上发布课程通知、课程视频、作业题、考试题,参与课程论坛讨论、答疑等。
第十四条对于教学效果好、学生认可度高、社会反响好的校内在线课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及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
第四章 课程推广与应用
第十五条在线开放课程自建设期满结题验收后,课程负责人须结合实体课堂,在教学实践中广泛应用并持续完善,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的混合式教学应用,所开课程的教学计划须向教务处报备。首次以在线开放课程形式在校内开课,其教学计划须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十六条利用在线开放课程基于混合式教学模式进行校内应用,课程主讲教师需设置合理的线上、线下学时分配比例以及考核方式,线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1/3。同一专业的同一门课程针对不同班级实施混合式教学模式,课程考核中涉及卷面考试的,试卷必须一致。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经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经费实行统筹管理和使用,经费支出按照学校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经费支出计划等执行。
第十八条在线课程建设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将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对参与在线课程建设的有关人员,按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相应学时。采用在线开放课程开展教学方式改革授课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教学改革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要积极推进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与应用,为教师开展在线开放课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各专业在线开放课程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学校定期组织在线开放课程设计、翻转课堂及混合式教学方面的培训和研讨,增强教师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基于在线开放课程进行教学的能力。在线开放课程主讲教师(团队)应积极参加相应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